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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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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12 14:26:53

当事人在诉讼中混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较为突出,混淆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

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杭州加盟律师团队来出来,值得信赖。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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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12 19:26:53

    2、被特许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明确要求被特许人后续注册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且合同履行期间内,被特许人均以后续注册公司的名义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三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应当以承继了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后续注册公司为合同主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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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12 13:26:53

    1、合同款项的给付或者接收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常出于税收、工商营业等方面的考量,在签订合同时以某一法人为主体,而在接收合同款项时又以另一法人为主体。被特许人也存在给付款项的主体与签订合同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司法审查中,合同的履行主体仍应以缔约主体为准,仅仅为接收或者给付款项之行为的主体,不宜认定为合同履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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