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3 09:22:22 广告
杭州特许加盟律师团队业务范围:
1、为特许人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设计、制定、修改全套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2、为被特许人(加盟人)提供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全程法律风险把控,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资质的审查,加盟合同的审查及后续开店经营中涉及法律风险的应对指导。
3、为“退加盟费”提供全程法律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协商调解,指导收集证据和提起诉讼等。特许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协助报案。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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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3 13:22:22 广告
1. 企业从事相关商品的销售,企业和经销商签署《销售合同》,不向经销商收取加盟费,但授权经销商使用企业的商标、字号,请问这样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模式?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所持有或者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等)通过合同的方式,在成熟模式下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行为。因此,经销商是否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产品或者渠道等开展经营活动是判断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你公司授权经销商开设专卖店的模式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行为,需在了解更多信息后依据上述标准综合判断。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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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3 12:22:22 广告
2.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此条,合同在多长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什么理由?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称之为被特许人的“冷静期”,根据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该条的执行首先遵循契约原则,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等情况综合判定其期限;一旦确认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即意味着被特许人享有无责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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