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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2022-06-21 18:04:12

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是涉及两家人的事,离婚与否,当事人一定要慎重考虑。杭州离婚纠纷律师团队,充分为当事人考虑,在确定离婚后,尽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我们团队每年办理数十起离婚纠纷案件,我们经验丰富。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务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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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2022-06-21 18:45:53

    问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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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2022-06-21 18:30:46

    问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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