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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17:05:46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涉及婚姻家事的法律业务。杭州婚姻家事团队每年办理数十起婚姻家事案件,熟悉杭州地区法院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思路,我们有经验。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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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19:05:46

    问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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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11:05:46

    问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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