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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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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12: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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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务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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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22:20:44

    问50: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18:20:44

    问48: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款项的。

    本问答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提供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2022-06-20 15:20:44

    问49: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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