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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什么?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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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2022-12-20 07:33:30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什么?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继。

3、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继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1)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2)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裂判定危险范围。

本问答由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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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2022-12-20 10:33:30

    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违法行为构成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本问答由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提供

  •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2022-12-20 08:33:30

    建造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造是属于原始取得,不依附他人的所有权,或者是一直根据直接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本问答由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