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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死亡赔偿标准

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死亡赔偿标准

4个回答

  • zhengnixu|2017-10-10 08:23:33

    2014年度上海市工死亡待遇,由社保中心支付相关待遇,待遇总额在58万人民币以上。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者在单位就业,因公受伤,需要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如果单位不同意的,则可以自己向法院指定的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一、工伤赔偿的项目:1.伤残赔偿金+2伤残津贴(1-4级,或1-6级)+3工伤医疗补助,4伤残就业补助(3.4需解除)+5停工留薪+6护理费+(7丧葬费+8工亡补助+9抚恤金)注解:(1)其中第2项,伤残津贴,只有在伤残等级为1-4级,社保中心会支付。5-6级,如果单位不给安排工作了,也应支付津贴,但是由单位来支付。如果,单位安排工作则不发伤残津贴了。(2) 以上9个项目中,只有在工伤员工不幸离世才会产生的项目为:7丧葬费+8工亡补助+9抚恤金.二、具体赔付标准,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由于2015年度,按照2014年的个人工资,即社保缴费基数或人均工资来确定,因此,随着2014年的上海人均工资水平提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即将提高,在涉及以“统筹地区人均工资”为赔付基数的一些项目则相应变更。具体为:(1)1.伤残赔偿金+2伤残津贴(1-4级,或1-6级),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为基准,分别乘上伤残鉴定级数。(2014年上海职工人均工资:5451元,乘以60%为最低缴费基数,即3271元)伤残鉴定级别分别为10-1级,相应补偿的月份为:以该月份乘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为伤残赔偿金。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由单位按照这个标准赔偿。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2)3.工伤医疗补助,4.伤残就业补助+6护理费+7丧葬费,以本市人均工资为赔偿基数。(2014年上海人均工资:5451元,乘以伤残级别对应的赔偿月份或比例)(3) 8.工亡补助: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即2014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上海市的人均收入。(为576880元)(4)5.停工留薪,依据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为基数。(5)交通费,医疗费,根据单据报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参照2012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等作出。一、因工伤死亡,需首先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亡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二、2014年度上海市因工死亡待遇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2013年度数据于2014年7月份公布。可参照2012年度上海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故该项待遇金额为2.8万)(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备注: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及申请条件: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工亡者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该项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2)、以下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备注: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故该项待遇金额为20*26955=53.9万)总结:2014年度上海市工死亡待遇,由社保中心支付相关待遇,待遇总额在58万人民币以上。三、以上情形适用于单位已为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以上费用均由社保机构支付。反之,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请广大用人单位务必重视和规范社保缴纳。如遇有用工人员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情形,需咨询律师意见,形成规范书面文书,确保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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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nixu|2017-10-10 09:11:11

    讨厌刷屏外务工员死亡标准与市内员死亡标准致,并明确规定,般50万元内由各单位自行协商解决,解决其案例参照解决,同行业同点情况酌情增加补助,所标准由案例制定,比讲另同行业死赔少,相应增加些补助,类推并特别规定,都案例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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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nixu|2017-10-10 09:09:37

    外来务工人员的死亡标准与市内人员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死亡标准与市内人员的死亡标准是一致的,但是并无明确规定,一般在50万元以内由各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以其他案例为参照解决,也就是同一行业的不同地点和情况酌情增加补助,所以标准是由案例来制定的,比如讲另一个同行业的死了一个人赔了多少,那么这次就相应增加一些补助,以此类推并无特别规定,都是以案例来推算的死亡标准是一致的,但是并无明确规定,一般在50万元以内由各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以其他案例为参照解决,也就是同一行业的不同地点和情况酌情增加补助,所以标准是由案例来制定的,比如讲另一个同行业的死了一个人赔了多少,那么这次就相应增加一些补助,以此类推并无特别规定,都是以案例来推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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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nixu|2017-10-10 08:35:4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海市劳社保障局关于贯彻《海市外业员综合保险暂行办》实施细则[ 沪劳保发(200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社保障局市社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各区、县社保险事业管理:贯彻实施《海市外业员综合保险暂行办》(简称《暂行办》)制定本实施细则、用工登记综合保险登记()用单位使用外业员应单位产经营所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业员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携带列材料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业员名单;2、外业员证件照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等3、没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单位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二)沪施工企业根据关规定建委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二、综合保险缴费卡领取用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程序领取:1、用单位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员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3、用单位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间内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区(县)社保险事业管理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三、综合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用单位名称、址等情况发变化应按照《暂行办》第七条规定并携带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证明材料;2、企业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二)外业员离单位用单位应月25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四、综合保险费缴纳()用单位按每月使用外业员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规定划款期前应缴纳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于月划转综合保险费(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费用足予划转市社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每月8(遇节假顺延)综合保险缴费卡划转综合保险费;8划转未功于月15(遇节假顺延)再划转(三)用单位未按缴纳综合保险费应及补缴市社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每月16(遇节假顺延)综合保险缴费卡划转用单位补缴综合保险费(四)各区县外员业管理机构负责未按缴纳综合保险费用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缴纳综合保险费移交劳监察部门查处(五)外业员通海市劳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劳保障咨询电12333查询单位其缴纳综合保险信息五、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认定劳能力鉴定用单位使用外业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能力鉴定按照《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简称《实施办》)《关于实施若干问题通知》(简称《通知》)执行(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经认定工伤外业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列项目标准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符合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2)按照工伤员致残等级龄确定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3)经劳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按照《实施办》《通知》规定辅助器具项目费用标准2、经认定工死亡外业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列项目标准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符合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2)丧葬补助金、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100月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外业员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通知》执行六、住院医疗保险规定()外业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患病或者非工负伤住院医疗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其缴费满月享受住院医疗待遇高额,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三;连续缴费满两月享受住院医疗待遇高额,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三二外业员每享受住院医疗待遇高额超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倍《(2)医院医疗人员在住院期间享受支付综合保险费用,支付住院费用,享受医院治疗以支付费用(3)门诊医疗费用在城市行政区域医疗费用原则综合保险医院医疗范围工作需要临时行政医疗费用以外医疗费用以外的行政区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保险(4)参与综合保险期间病假或非工伤医院医疗护理享受医院治疗:1,非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要求(1)非城市医疗保险哨兵医疗机构住院;2、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3、染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滋病(AIDS)住院医疗;4、先性疾病、先性畸形或理缺陷住院医疗七、医药费补贴规定外业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另行制定八、补贴规定用单位其使用外业员连续缴费满十二月或者自本实施细则效用单位其使用外业员三内累计缴费满十二月外业员获份补贴凭证《暂行办》第十六条规定补贴保险凭证额度每缴费月份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7%九、综合保险待遇支付()市劳社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应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二)市外劳力业管理应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单位使用外业员参加综合保险基本情况(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向用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单位持用单位应参保情况告知外业员补贴凭证、医药费补贴卡由外业员持(四)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业员发工伤或者住院医疗按照《暂行办》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发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单位垫付外业员用单位未按月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工伤、住院医疗发费用由用单位按照《暂行办》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承担用单位按规定其补缴综合保险费外业员按照《暂行办》本实施细则享受补贴医药费补贴十、综合保险待遇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外业员工伤亡由工伤员或其直系亲属用单位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列相应材料:1、工伤保险凭证;2、外业员业凭证、身份证明;3、《工伤认定书》致残等级应提供《鉴定结论书》;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相关证明;5、工死亡应提供待遇享受身份证明及与工死亡员供养关系证明;6、落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材料;7、其相关材料相关保险公司工伤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由用单位垫付费用支付给用单位(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外业员患病或者非工负伤住院医疗由用单位或者外业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三)补贴待遇领取外业员男满60周岁、满50周岁,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机构兑现补贴十、其()非规劳组织其使用外业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及外业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关事项参照《暂行办》及本实施细则关规定执行(二)本市社区内合居住场所、合务工经营场所单位外自雇员参加综合保险具体办另行制定(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4月1起施行海市劳社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细则》(沪劳保发(2002)38号)海市劳社保障局《关于外业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补充意见》(沪劳保发(2002)43号)同废止海市劳社保障局二○○五三月十五主题词:劳保障 综合保险 规定海市劳社保障局办公室 20053月15印发附表:工伤保险待遇性支付表单位:万元级别龄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25岁及其78.9 70.8 62.8 44.3 28.3 21.9 4.0 3.0 2.0 1.2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28 73.1 65.6 58.2 41.1 26.6 20.629 71.1 63.9 56.6 40.0 26.0 20.2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32 65.3 58.6 52.0 36.8 24.3 18.8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34 61.4 55.2 48.9 34.6 23.2 18.035 59.5 53.4 47.4 33.5 22.6 17.5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37 55.6 49.9 44.3 31.4 21.4 16.7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40 49.8 44.7 39.6 28.1 19.7 15.3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42 45.9 41.2 36.6 26.0 18.6 14.5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6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47 36.2 32.5 28.8 20.6 15.7 12.3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49 32.3 29.0 25.8 18.4 14.6 11.450岁及其30.3 27.3 24.2 17.4 14.0 10.9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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